为加强图书馆资产管理,保证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并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图书馆资产分为文献资产和设备资产两类:
(一)文献资产包括:纸质图书、纸质期刊、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等一切记录和贮存知识或信息的载体。
(二)设备资产包括:一切用于馆内办公、服务及学校规定的用品和电子、电器、家具设备等用品。
第二条 凡进馆资产设备,要严格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统一由办公室办理接收手续,并登记入账。
第三条 办公室设专人兼馆内资产设备的管理工作,与学校资产管理科联系工作,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馆长为图书馆总资产的第一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负责资产管理工作,各部室负责人为所在部室资产的直接负责人。
第五条 资产设备到馆应及时入账,做到手续齐全,账上清楚,账、物相符。
第六条 馆内资产转移或变更时,资产管理人必须与接收人在资产账上互相签字或在资产管理系统上发起调拨流程,并登记备案。馆内的仪器设备不得私自移出存放地点、拆改、调换或借出。当馆内资产向外借出或调拨时,必须经馆长同意,资产管理员履行登记。
第七条 工作人员调离时,使用的设备经办公室查验后,在办公室办理移交他人的手续。
第八条 仪器设备如有损坏,自己无法修复由资产管理员统一发起报修流程。
第九条 设备确因技术落后、损坏等原因,无修复价值,不能继续使用或不适合本馆需要,由馆长同意后上报学校资产管理科并发起资产报废流程。
第十条 因工作人员失职、操作不当,导致资产设备损坏或丢失,由工作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馆内资产设备经常清点、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大盘点。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员要定期检查馆内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以上规定由馆长和资产管理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