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书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图书管理员应树立安全意识,定期对书库、阅览区进行安全检查,工作人员熟悉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及使用方法,掌握电源控制方法。
第二条 所有人员不得在书库内吸烟或用火。
第三条 禁止在书库大声喧哗、追逐打闹。
第四条 禁止在书库内随意丢弃垃圾。
第五条 书库管理人员上班时开门开窗通风,下班时关门关窗。
第六条 对归还的图书及时上架。
第七条 每周对书库图书巡架1-2次,保证图书不乱架。
第八条 读者应自觉维护书库秩序,不随意乱放、损坏图书。
第九条 图书馆工作人员每天下班前对整个书库巡视一遍,排查安全隐患。
第十条 每年对书库书架打扫两次卫生。
第十一条 寒暑假或节假日闭馆前,做好安全检查和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认真遵守并执行本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任何人都有权制止有损本馆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阅览区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爱惜阅览区所藏书籍、报纸、期刊等文献资料,爱护阅览区桌椅等设施设备,不得进行裁剪、刻划、涂写或损坏。
第十四条 严禁盗窃图书期刊报纸等资料,违者照章处罚和赔偿,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禁止携带食品、饮料进入阅览区。
第十六条 期刊报纸阅览完毕后及时归位,如不会归位,则放在阅览桌或书车上,由图书馆工作人员负责归位。
第十七条 保持阅览区安静、整洁、卫生,不得喧哗、朗读、接打电话、进食、吸烟、用火和随意丢弃垃圾。
第十八条 不得用物品、书籍抢占阅览座位,不得随意挪动阅览座椅及其他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当年期刊、报纸不外借。
第二十条 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章 自习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自习区开放时间为:8:10-21:20,请读者遵守开放时间,闭馆前自觉离馆。
第二十二条 进入自习区的读者自觉维护自习区的秩序,讲文明,有礼貌,自习座位随来随用,一人一座,不得占座。如果自习区内的座位上没有人仅有书或其他物品,30分钟后仍没有人来,则视为空座位,其他读者有权入座。
第二十三条 管理好个人物品,图书馆对读者遗留物品不负责保管,读者离开自习区时应将个人物品全部带走。
第二十四条 对于占座的书包、图书或其他物品,图书馆管理人员有权收取,以便让其他读者使用该座位,读者可凭证件取回物品。
第二十五条 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不得在自习区使用通讯工具通话。
第二十六条 保持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禁止将食品饮料带入自习区。
第二十七条 爱护桌椅和其他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挪动,禁止在桌椅墙壁上刻划、书写。
第二十八条 遵守图书馆相关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违纪违规者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图书借阅制度
第二十九条 外借图书
(一)读者凭本人校园卡或华商E家APP个人图书馆二维码可借阅图书。学生读者可借阅10本,借阅期限为30天,到期后可续借1次,续借时长为30天;教师读者可借阅15本,借阅期限为60天,到期后可续借1次,续借时长为60天。
(二)读者可自行办理图书续借,方法为:进入图书馆官网首页,登录我的图书馆(用户名为学生学号或教工工号,原始密码为123,首次登录需按要求修改密码),点击右上角的“我的图书馆”,然后点击左上角的借书信息,将会显示当前读者借书情况及到期时间,如果图书即将到期,读者可点击续借按钮,进行续借。续借时间和到期剩余时间累计。
(三)读者在借阅图书时应当场查看图书是否有污损,如有污损应及时和借还书处图书管理员沟通,进行标记或更换。
(四)借阅图书时如有问题可到借还书处请求帮助。
(五)读者应保持图书干净整洁,不乱涂乱画、损坏图书,并按期归还图书。
(六)禁止代借、转借,如发现代借、转借等情况,对双方读者除批评教育外,停借图书一个月。
第三十条 馆内阅览
(一)读者凭本人校园卡或华商E家APP个人图书馆二维码可以入馆在阅览区内阅览报纸书刊。
(二)当年报纸期刊只能在阅览区阅览,不能带出阅览区也不外借,阅览完毕后放回原位,如忘记原位,则放在阅览桌或书车上,以便管理员进行归位。
(三)开架图书,按需阅取,阅览完毕放在阅览桌或书车上,以便管理员进行上架。
(四)读者未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擅自将书刊带出图书馆,否则按偷窃书刊处理。
(五)读者应自觉爱护报纸书刊,不涂画、不损坏,保持报纸书刊的干净整洁。
(六)读者阅览报纸书刊时应保持安静文明的阅览环境,不大声喧哗、不乱扔垃圾。
第五章 图书丢失、污损处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图书馆图书系学校财产,为切实加强对图书的管理,保证图书顺畅流通,保障图书资料的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一)读者在借书时应认真检查所借图书有无缺页、污损现象。若有上述情况,可放弃借阅或换本借阅或交管理员加盖印章。
(二)借阅的图书、期刊等资料,必须严加爱护,不得卷折、涂写、答题、污损、撕页或遗失,如有发生将按本规定处理。
(三) 图书条形码的完好是保证图书正常流通的重要条件。如发现丢失条形码或损坏条形码,丢失、损坏一个条形码罚款2元;丢失、损坏一根磁条,罚款3元。
(四)遗失一般图书、期刊合订本按原价的2倍赔款,若遗失珍贵图书或现已无法购买到的图书,处以3-5倍罚款。
(五)遗失图书,读者可购买原版本图书进行赔偿,同时需缴纳5元加工费。
(六)成套多卷本图书,如遗失其中一本或以上,则按整套图书现行价进行赔偿(有单价的按单价的2倍计赔),剩余图书留馆使用。
(七)如采用撕条形码、损坏磁条等手段偷窃图书,除报请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外,并按原书价格5倍进行处罚。
(八)污损图书按下列规定处理:
1.污损图书严重,影响图书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应购原版本进行赔偿,并缴纳5元加工费,或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处理。
2.污损图书封面较轻,不影响继续使用和保存,一般图书赔偿3元,精装本图书赔偿5元。
3.污损图书内容,但不影响阅读和保存,按图书原价的10%-60%赔偿。
(九)凡按原版本图书赔偿者,被损图书经注销后可归赔偿者所有;如无法购到原版本图书,损坏图书归图书馆所有。
(十)读者遗失图书或污损图书未赔偿前暂停图书借阅权限。
第六章 图书超期处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借阅图书应按《图书借阅制度》的规定,如期归还。到期未归还者,按每册每天0.1元进行超期罚款(累计金额不受原书定价限制)。
第三十三条 因出差、进修、实习、住院、休假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等特殊原因而未能按时归还的,经所在部门证明属实,可赦免超期罚款(在此之前到期者除外),但须在返校后5天内还清所借图书,否则,从到期之日起计算超期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还书期限恰遇节假日或本馆临时闭馆的,在恢复正常开馆的第一天还清所借图书,不作超期罚款处理;还书期限遇寒暑假的,在开学后第一周内还清,不作超期罚款处理。超过规定时间归还的,从到期之日起计算罚款。
第三十五条 遗失图书、损毁图书,须在借期内按规定办理赔偿手续。逾期办理的,除赔偿外,同时计算超期罚款。
第三十六条 读者所借图书逾期5天没有归还的,不能再办理图书借阅。借阅图书超期的读者,办理完还书和缴纳罚款后,方可继续借阅图书。